護照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遺失補發護照 一、應備文件 1. 填妥之「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背頁申請人簽名欄請以中文簽名。 2. 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白色背景彩色相片二張(請參閱晶片護照照片規定、照片範例圖)。 3. 未成年之申請人,其父或母或監護人須在護照申請書上附貼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並以中文簽名表示同意。父母離婚者,須提交具有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4. 舊護照影本或其他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駕照、戶籍謄本等) 5. 有效澳洲護照、公民證或簽證資料(驗畢歸還)。郵寄申請者可附影本。 6. 提供當地警察機關發給之報案證明(Police Report)文件及「護照遺失說明書」乙份。若報案之後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報案證明,須在「護照遺失說明書」上說明未發給原因;如申請人原護照已逾期,請直接填寫「護照遺失說明書」代替警察機關出具之報案證明文件,並請提供國籍證明如身份證、戶口名簿等。 7. 郵寄申請者,敬請參閱免責聲明,並備妥填妥地址及預付足夠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prepaid registered post envelope) 以確保郵寄安全。 8.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屆役齡後申請遺失補發護照,需符合國外就讀年齡規定並檢附澳洲合法立案正式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9. 護照規費: 澳幣$65(無兵役義務、或有僑居加簽者) 澳幣$45(役男、18歲以下兒童) 規費可以現金、銀行本票(bank cheque)或匯票(money order)支付,本處不收個人支票。銀行本票或匯票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郵寄者勿以現金支付,以免遺失。 (*規費於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10. 工作日數:10-15工作日。 二、緊急返國申請入國證明書 遺失護照,若因特殊或緊急情形不及等候本處補發護照而須立即返國者,得向本處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申請人必須事先向擬搭乘之航空公司及擬過境國家之相關移民海關主管機關查明確認,得以入國證明書登機及過境轉機。申請入國證明書無須繳交規費,其應備文件如下: 1. 填妥之「入國證明書申請表」一份。 2. 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白色背景彩色相片二張。 3. 當地警察機關發給之報案證明(Police Report)。若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報案證明,須另填寫「護照遺失說明書」一份。 4. 舊護照影本或其他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駕照、戶籍謄本等) 5. 未成年者另附父/母同意書、父/母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身份證及親屬關係證明;父母離婚者,須提交具有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6. 郵寄申請者,敬請參閱免責聲明,並備妥填妥地址及預付足夠郵資之掛號(Registered Post) 回郵信封,以確保郵寄安全。 7. 規費:$0。(需在機場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補辦手續並繳交規費) 8. 工作日數:3工作日。 注意:持用入國證明書抵達我國機場後,必須先向機場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補辦手續並繳交規費以及照片一張,取得「入國許可證副本」後持憑查驗入國。
護照遺失如何申請補發
遺失補發護照
一、應備文件
1. 填妥之「普通護照申請書」一份,背頁申請人簽名欄請以中文簽名。
2. 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白色背景彩色相片二張(請參閱晶片護照照片規定、照片範例圖)。
3. 未成年之申請人,其父或母或監護人須在護照申請書上附貼身分證明文件及親屬關係證明,並以中文簽名表示同意。父母離婚者,須提交具有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4. 舊護照影本或其他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駕照、戶籍謄本等)
5. 有效澳洲護照、公民證或簽證資料(驗畢歸還)。郵寄申請者可附影本。
6. 提供當地警察機關發給之報案證明(Police Report)文件及「護照遺失說明書」乙份。若報案之後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報案證明,須在「護照遺失說明書」上說明未發給原因;如申請人原護照已逾期,請直接填寫「護照遺失說明書」代替警察機關出具之報案證明文件,並請提供國籍證明如身份證、戶口名簿等。
7. 郵寄申請者,敬請參閱免責聲明,並備妥填妥地址及預付足夠郵資之掛號回郵信封(prepaid registered post envelope) 以確保郵寄安全。
8.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男子屆役齡後申請遺失補發護照,需符合國外就讀年齡規定並檢附澳洲合法立案正式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9. 護照規費:
澳幣$65(無兵役義務、或有僑居加簽者)
澳幣$45(役男、18歲以下兒童)
規費可以現金、銀行本票(bank cheque)或匯票(money order)支付,本處不收個人支票。銀行本票或匯票抬頭請書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郵寄者勿以現金支付,以免遺失。 (*規費於2015年10月12日起實施)
10. 工作日數:10-15工作日。
二、緊急返國申請入國證明書
遺失護照,若因特殊或緊急情形不及等候本處補發護照而須立即返國者,得向本處申請入國證明書持憑返國。申請人必須事先向擬搭乘之航空公司及擬過境國家之相關移民海關主管機關查明確認,得以入國證明書登機及過境轉機。申請入國證明書無須繳交規費,其應備文件如下:
1. 填妥之「入國證明書申請表」一份。
2. 申請人最近六個月內拍攝之白色背景彩色相片二張。
3. 當地警察機關發給之報案證明(Police Report)。若當地警察機關尚未發給或不發給報案證明,須另填寫「護照遺失說明書」一份。
4. 舊護照影本或其他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駕照、戶籍謄本等)
5. 未成年者另附父/母同意書、父/母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或身份證及親屬關係證明;父母離婚者,須提交具有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6. 郵寄申請者,敬請參閱免責聲明,並備妥填妥地址及預付足夠郵資之掛號(Registered Post) 回郵信封,以確保郵寄安全。
7. 規費:$0。(需在機場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補辦手續並繳交規費)
8. 工作日數:3工作日。
注意:持用入國證明書抵達我國機場後,必須先向機場之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補辦手續並繳交規費以及照片一張,取得「入國許可證副本」後持憑查驗入國。